方面拥有有效的沟通和民主参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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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gayle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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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ed: Sat Feb 03, 2024 10:44 am

方面拥有有效的沟通和民主参与渠道

Post by chrisgayle333 »

在法庭之友案件中,法院已经承认这些机构或实体在审判中提供口头辩论的权利(ADI-QO ,,Rel. Min. Cezar Peluso,判决 //;第 条,§ °,STF 的内部规定),以前仅限于请求方的律师、联盟总检察长和检察官办公室。 这一新的现实除了让利益相关方广泛进入和参与规范合宪性控制体系之外,还为宪法法院在评估特定行为的合法性时考虑不同观点提供了有效的可能性。 不可否认的是,巴西宪法程序的开放受到彼得·哈伯勒学说的强烈影响[]。 顺便说一句,应该指出的是,彼得·哈伯勒(Peter Häberle)捍卫了扩大宪法法官信息工具的必要性,特别是在公开听证会和“潜在利益相关方的干预”方面,确保权力多元化公众的新参与形式机构作为最广泛意义上的。

解释者。 因此,无法否认“规范与事实的沟通”(Kommunikation zwischen Norm und Sachverhalt),它构成了宪法解释本身的条件。知识过程涉及对事实和法律要素的综合调查[]。 如果事实和立法预测的验证在合宪性控制过程中不可避免,那么可以验证是否需要采用一种程序模式,为法院进行这种评估提供充分的条件。 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宪法法院在履行职能时,不能因其不具备宪法法院的职权而无法行使其职权,特别是在面对立 电话号码数据库 法决定时捍卫基本权利方面。审查此事的充分证据机制。 因此,很明显,这种开放的程序公式对最高法院来说是一个极好的信息工具。 毫无疑问,不同群体参与对全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司法过程,在法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整合功能。 通过在永久对话中获得这种多元化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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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联邦最高法院现在指望“法院之友”可能提出的技术补贴、政治法律影响和经济影响因素带来的好处。 这种制度创新,除了有助于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之外,还为法院在捍卫宪法的首要任务范围内使判决合法化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最后,法庭之友的承认赋予宪法程序不同的色彩,赋予其多元化和开放的特征,这对于在民主法治国家中承认权利和实现宪法保障至关重要。 可能性思维 宪法不是一个封闭的规范,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工程,代表着成就和经验,同时对进化和乌托邦持开放态度。因此,在宪政国家,对宪法的解释决不能按照“一个或另一个”( Entweder-oder )的逻辑进行,而应该按照一种永远对多种选择和可能性持开放态度的思想来进行。 彼得·哈伯勒(Peter Häberle)是现代这种宪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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